第13章 江泽民对改革决定做出批示 (第1/2页)
第13章江泽民对改革决定做出批示
1993年5月开始起草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(草案)》第四条开宗明义地规定,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”,并且界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,明确指出进一步改革的要求。要点是明确产权关系,即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,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,成为享有民事权利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。
原先考虑,企业对国有资产是占有和使用,和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同,所以一直到下发征求意见稿,用的都是“企业法人财产支配权”的提法。
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,国家体改委等单位认为这个概念表述不清,而“法人财产权”有比较科学的界定,与国家所有权有严格区别;采用“法人财产权”的概念,既与当时实行的《企业法》和《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》所规定的企业经营权相衔接,又可以充实企业经营权的内容,有利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的法人,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。
这些意见受到江泽民和其他中央领导的重视。江泽民在国家体改委洪虎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上批示:
言之有理有据,值得我们再研究一下。
起草组经过认真讨论,并向11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请示,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经讨论采纳了“企业法人财产权”的提法。
关于起草市场体系建设的问题,《决定》第三部分讲市场体系建设,根据当时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,强调“当前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”,“尽快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”。
关于生产要素市场,《决定》强调:“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着重点是,发展金融市场、劳动力市场、房地产市场、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。”这里,经过很多讨论才确定下来的,是关于劳动力市场的提法。
从十二届三中全会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》、党的十三大直到十四大,正式文件使用的都是“劳务市场”的概念。从理论上说,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清楚的,劳动者出卖的只能是劳动力而不是“劳动”或者“劳务”,因为“劳动”或者“劳务”是在劳动者和雇主交易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的,这一点马克思在《资本论》中有精辟的分析。单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自不必说,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以后之所以回避“劳动力市场”的提法,顾忌的是,说劳动力是商品,和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相矛盾,担心引起政治上的不良影响。
在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,国家计委、国家体改委和劳动部等部门和其他一些同志建议,把“劳动就业市场”改为“劳动力市场”,认为这是生产要素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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